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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93 年上易字第 384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上易字第三八四號

抗 告 人 甲○○抗告人與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間返還定期存單等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三十一日本院裁定(九十三年度上易字第三八四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按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三十規定,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二審裁判,不得上訴或抗告。又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之事件,其第二審法院所為裁定,不得抗告。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四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本件抗告人對於其應適小額訴訟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其上訴狀內未表明上訴理由,亦未於提起上訴後二十日內,提出上訴理由書於本院,其上訴已非合法,並經本院以其上訴不合法,裁定駁回在案。則依首開法條意旨,抗告人對於上開駁回裁定,依法不得提起抗告,茲抗告人復對該裁定提起抗告,即有未合,其抗告不合法,自應予以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七 月 二 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鄭 三 源

法 官 王 淇 梓法 官 郭 松 濤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再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七 月 二 日

書記官 方 素 珍

裁判案由:返還定期存單等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04-07-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