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上易字第四六二號
上 訴 人 利基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振益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楊梅分公司間因返還消費寄託物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金額新台幣 (下同) 壹佰叁拾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貳萬零捌佰零伍元,除已繳第二審壹萬叁仟捌佰柒拾元外,其餘陸仟玖佰叁拾伍元,未據繳納,茲限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七日內,如數逕向本法院補繳,逾期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五 月 十七 日
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許 正 順
法 官 陳 邦 豪法 官 魏 麗 娟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五 月 十七 日
書記官 曾 瓊 安附表:
第二審裁判費:
二、訴訟標的金額 :1,300,000元
三、應徵第二審裁判費金額: 20,805元
四、上訴人已繳金額 : 13,870元
五、上訴人應補繳金額 : 6,935元計算式:20,805元-13,870元=6,93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