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上易字第678號上 訴 人 新陸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乙○○共 同訴訟代理人 方智雄律師被 上訴人 甲○○
丙○○共 同訴訟代理人 陳昆明律師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十月十八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本院前於民國93年10月18日裁定本件於上訴人與財政部因88年
度綜合所得稅及罰鍰事件財政部台財訴字第0930032173號訴願決定行政爭訟程序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茲查明該行政爭訟程序業已終結,有最高行政法院96年度判字
第 522號判決影本附卷可稽,爰依職權撤銷上開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
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7 日
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熙嫣
法 官 呂太郎法 官 林玲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7 日
書記官 倪淑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