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再字第七七號
再審原告 甲○○○○○○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得協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再審之訴事件,經核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玖拾玖萬壹仟伍佰玖拾伍元,應徵裁判費壹萬陸仟叁佰伍拾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五條,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七日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限即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一 月 一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張 劍 男
法 官 蔡 芳 齡法 官 彭 昭 芬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一 月 二 日
書記官 丁 華 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