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勞再易字第八號
再審原告 甲○○右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國防部後備司令部間確認僱傭關係不存在事件,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陸萬柒仟伍佰元(新台幣,下同),應徵裁判費壹仟伍佰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五條,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七日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限即依同法第五百零二條第一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六 月 二十三 日
勞工法庭
審判長法 官 張 宗 權
法 官 蕭 艿 菁法 官 陳 忠 行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六 月 二十四 日
書記官 明 祖 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