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家上字第344號上 訴 人 己○○
戊○○壬○○庚○○癸○○辛○○丙○○丁○○乙○○子○○甲○○共 同訴訟代理人 紀復儀律師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丑○○等間塗銷分割繼承登記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核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589萬5,867元,第三審應徵裁判費8萬9,11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2條第 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 7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29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林鄉誠
法 官 許紋華法 官 梁玉芬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1 日
書記官 常淑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