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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93 年智上字第 16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智上字第16號上 訴 人 晶格實業有限公司

號法定代理人 丙○○被上訴人 台灣飛利浦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乙○○訴訟代理人 陳長文律師

蔡瑞森律師被上訴人 均侑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甲○○上列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張玉希律師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五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以台北高等行政法院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二八二一號新型專利舉發事件行政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裁定命在行政訴訟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行政訴訟案件業已終結,有最高行政法院九十六年度判字第九八九號判決可稽。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6 日

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張宗權

法 官 林金吾法 官 蕭艿菁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9 日

書記官 王秀雲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07-07-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