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智上字第16號上 訴 人 晶格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丙○○訴訟代理人 謝宗穎律師被上訴人 台灣飛利浦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乙○○訴訟代理人 陳長文律師
蔡瑞森律師被上訴人 均侑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甲○○上列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張玉希律師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於台北高等行政法院九十四年度訴字第六二號新型專利舉發事件行政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二條第一項、第二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以台北高等行政法院九十四年度訴字第六二號新型專利舉發事件行政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14 日
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張宗權
法 官 王麗莉法 官 蕭艿菁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王秀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