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二九號
原 告 甲 ○ ○
乙 ○ ○
丑 ○ ○
未 ○ ○
午 ○ ○
卯 ○ ○
申 ○ ○
丁 ○ ○
辛 ○ ○戊○○○
壬 ○ ○
癸 ○ ○
丙 ○ ○
己 ○ ○
巳 ○ ○兼 共 同訴訟代理人 寅 ○ ○
辰 ○ ○被 告 子 ○右當事人間因被告偽造文書等案件,原告提起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事件,由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經本院於九十三年六月二十三日言詞辯論終結,裁定如左: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起訴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定有明文;又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固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請求回復其損害,但其請求回復之損害,以被訴犯罪事實所生之損害為限,否則縱令得依其他事由,提起民事訴訟,亦不得於刑事訴訟程序附帶為此請求,刑事法院本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規定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如誤以裁定移送於民事庭,其訴之不合法,不因移送民事庭而受影響,受移送之民事庭應認原告之訴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參照最高法院六十年台上字第六三三號及六十六年台上字第一0九四號判例)。
二、經查被告係任職行政院主計處之工友,自民國(下同)八十四年七月二日起,自任會首陸續召集甲、乙、丙、丁四個互助會,甲會每會新台幣(下同)一萬元,會員(連會首)共四十三人,會期自八十六年三月一日起至八十九年九月一日止,每月二十五日開標一次;乙會每會一萬元,會員(連會首)共二十七人,會期自八十七年十二月五日起至九十年二月五日止,每月二十五日開標一次;丙會每會五千元,會員(連會首)共六十人,會期自八十四年七月二日起至八十九年六月二日止,每月二十五日開標一次;丁會每會五千元,會員(連會首)共四十七人,會期自八十四年九月五日起至八十八年七月五日止,每月一日開標一次,均採外標制,由被告負責開標、收取會款等事宜。詎被告自八十七年六月二十五日起至八十八年七月上旬止,因財務狀況發生困窘,自八十七年六月二十五日起至八十八年七月上旬止,連續於附表一所示之甲、丁會各開標時間,未經甲會活會會員「趙弘靜」「卯○○」「丁○○」「壬○○」「癸○○」「申○○」「庚○○」「辰○○」,丁會活會會員「李奕君」「癸○○」之同意,多次冒用其名義,在空白紙張上書寫會員姓名及標息金額,以偽造他會員名義之標單之準私文書,提出行使參與競標並進而得標,向互助會之會員詐騙會款,其所涉及刑責部分,固據本院刑事庭依行使偽造準文書之罪名,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月在案,有本院九十二年度上訴字第四六三九號刑事判決可稽,惟查:
(一)原告巳○○、己○○、林秀玲三人,僅為乙、丙互助會之會員,並未參加甲、丁互助會,此業經本院調卷查明,並有互助會單影本附於刑事卷宗可按(見原審九十一年度偵字卷第一三○二一號卷第三二、三六、三七、一三九頁),則其三人與被告所生之民間合會債務九十三萬二千九百五十七元(詳如附表二)僅屬民事糾紛,非因被告被訴犯罪事實所生之損害,自不得於刑事訴訟程序附帶提起民事訴訟,依前開說明,其起訴於法未合,自應以裁定駁回之。
(二)至於其他原告因參加被告所召集之甲、丁互助會,遭被告以冒標方式詐騙會款一百十一萬元部分,已由本院另以判決終結外,至其餘所繳交之活會會款因被告倒會致無法獲得清償之總金額二百五十四萬七千三百八十三元部分(詳如附表三),僅屬與被告所生之合會債務糾紛,事屬民事糾葛,而非上開有罪判決所認定之犯罪事實,亦非屬被訴犯罪事實所生之損害,依照前開說明,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
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六 月 三十 日
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李 瓊 蔭
法 官 楊 豐 卿法 官 張 蘭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六 月 三十 日
書記官 應 瑞 霞附表一:
┌────────────────────────────────┐│原告冒標甲會之時間及金額 │├─┬────┬────┬────┬───┬───────────┤│編│被 冒 標│冒標時間│競標利息│受詐欺│詐得金額 ││ │會員姓名│ │ │活會人│每會金額×活會人數 ││號│ │ │ │數 │(須扣除會首、死會人數││ │ │ │ │ │再加上前被冒標然實際上││ │ │ │ │ │仍為活會人數) │├─┼────┼────┼────┼───┼───────────┤│一│趙弘靜 │87.6.25 │2100元 │28 │10000元×28人 ││ │ │第十六會│ │ │共280,000元 │├─┼────┼────┼────┼───┼───────────┤│二│卯○○ │87.8.25 │2300元 │27 │10000元×27人 ││ │ │第十八會│ │ │共270,000元 │├─┼────┼────┼────┼───┼───────────┤│三│丁○○ │87.9.25 │2200元 │27 │10000元×27 ││ │ │第十九會│ │ │共270,000元 │├─┼────┼────┼────┼───┼───────────┤│四│壬○○ │87.12.25│2300元 │25 │10000元×25 ││ │ │第二十二│ │ │共250,000元 ││ │ │會 │ │ │ │├─┼────┼────┼────┼───┼───────────┤│五│癸○○ │88.1.25 │2300元 │25 │10000元×25 ││ │ │第二十三│ │ │共250,000元 ││ │ │會 │ │ │ │├─┼────┼────┼────┼───┼───────────┤│六│申○○ │88.4.25 │2800元 │23 │10000元×23 ││ │ │第二十六│ │ │共230,000元 ││ │ │會 │ │ │ │├─┼────┼────┼────┼───┼───────────┤│七│庚○○ │88.5.25 │2900元 │23 │10000元×23人 ││ │ │第二十七│ │ │共230,000元 ││ │ │會 │ │ │ │├─┼────┼────┼────┼───┼───────────┤│八│辰○○ │88.6.25 │3000元 │23 │10000元×23人 ││ │ │第二十八│ │ │共230,000元 ││ │ │會 │ │ │ │├─┴────┴────┴────┴───┴───────────┤│合計甲會詐得金額為二百零一萬元 │└────────────────────────────────┘┌────────────────────────────────┐│原告冒標丁會之時間及金額 │├─┬────┬────┬────┬───┬───────────┤│編│被 冒 標│冒標時間│競標利息│受詐欺│詐得金額 ││ │會員姓名│ │ │活會人│每會金額×活會人數 ││號│ │ │ │數 │(須扣除會首、死會人數││ │ │ │ │ │再加上前被冒標然實際上││ │ │ │ │ │仍為活會人數) │├─┼────┼────┼────┼───┼───────────┤│一│李奕君 │88.6.1 │600元 │38 │5000元×38人 ││ │ │第十會 │ │ │共190,000元 │├─┼────┼────┼────┼───┼───────────┤│二│癸○○ │88.7.1 │600元 │38 │5000元×38人 ││ │ │第十一會│ │ │共190,000元 │├─┴────┴────┴────┴───┴───────────┤│合計丁會詐得金額為三十八萬元 │└────────────────────────────────┘附表二:
┌─┬────┬─────────────┐│ │原告 │請求被告給付金額 │├─┼────┼─────────────┤│1│己○○ │ 164337元及法定遲延利息 │├─┼────┼─────────────┤│2│巳○○ │ 163890元及法定遲延利息 │├─┼────┼─────────────┤│3│丙○○ │ 604730元及法定遲延利息 │├─┴────┼─────────────┤│ 總 計 │ 932957元及法定遲延利息 │└──────┴─────────────┘附表三:
┌─┬────┬────────────────────┬──────────┐│ │ │刑事判決認定犯罪事實即原告所受損害 │ ││ │ ├───────┬───────┬────┤ ││ │原告 │被告冒標甲會八│被告冒標丁會二│被告二會│原告請求逾犯罪事實所││ │ │次詐得金額 │次詐得金額 │共詐得金│受害損害之部分 ││ │ │ │ │額 │ │├─┼────┼───────┼───────┼────┼──────────┤│1│甲○○ │8×10000=80000│ │80000 │000000-00000=175598 │├─┼────┼───────┼───────┼────┼──────────┤│2│乙○○ │ │2×5000=10000 │10000 │000000-00000=207271 │├─┼────┼───────┼───────┼────┼──────────┤│3│丑○○ │8×10000=80000│2×5000=10000 │90000 │000000-00000=123536 │├─┼────┼───────┼───────┼────┼──────────┤│4│未○○ │8×10000=80000│ │80000 │000000-00000=175598 │├─┼────┼───────┼───────┼────┼──────────┤│5│午○○ │8×10000=80000│ │80000 │000000-00000=143600 │├─┼────┼───────┼───────┼────┼──────────┤│6│寅○○ │8×10000=80000│ │80000 │0000-00000=35628 │├─┼────┼───────┼───────┼────┼──────────┤│7│辰○○ │8×10000=80000│ │80000 │000000-00000=171998 │├─┼────┼───────┼───────┼────┼──────────┤│8│卯○○ │8×10000=80000│2×5000=1000 │100000 │000000-000000=64476 ││ │ │ │有二會,20000 │ │ │├─┼────┼───────┼───────┼────┼──────────┤│9│申○○ │8×10000=80000│ │80000 │000000-00000=171998 │├─┼────┼───────┼───────┼────┼──────────┤││丁○○ │8×10000=80000│2×5000=10000 │90000 │000000-00000=161998 │├─┼────┼───────┼───────┼────┼──────────┤││辛○○ │8×10000=80000│ │80000 │000000-00000=171998 │├─┼────┼───────┼───────┼────┼──────────┤││戊○○○│8×10000=80000│ │80000 │000000-00000=190634 │├─┼────┼───────┼───────┼────┼──────────┤││壬○○ │8×10000=80000│2×5000=10000 │90000 │000000-00000=161998 │├─┼────┼───────┼───────┼────┼──────────┤││癸○○ │8×10000=80000│2×5000=10000 │90000 │000000-00000=591052 │├─┴────┼───────┼───────┼────┼──────────┤│ 總 計 │ 0000000 │ 70000 │0000000 │ 00000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