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選字第二號
聲 請 人 丙○○右聲請人對於原告丁○、乙○○與被告戊○○、甲○○間當選無效事件,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第三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者,應經法院裁定許可,此觀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二條第一、二項規定甚明。訴訟案件於開庭時以數位設備錄音意在輔助法庭筆錄之記載,是第三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亦有此規定之適用,此觀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十三條之一及司法院訂頒法庭錄音辦法第七條規定甚明。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其乃二○○四年總統大選的公民選舉人,係本件訴訟之關係人,為善盡台灣公民之選賢與能義務,相對台灣公民知的權利亦責無旁貸,爰依法庭錄音辦法請求自費交付法庭錄音光碟等語。惟查,聲請人並非本件當選無效訴訟之當事人,亦未得兩造當事人同意,且其僅提出國民尚不足以釋明其所請求之法庭錄音光碟與聲請人究竟有何法律上之利害關係,此外復無足以釋明之證據方法,依首開規定,其聲請不應許可。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九 月 二十七 日
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吳 景 源
法 官 滕 允 潔法 官 鄭 純 惠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九 月 二十九 日
書記官 張 淑 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