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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93 年重上字第 14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重上字第一四號

上 訴 人 甲○○訴訟代理人 謝曜焜律師複 代理人 張香堯律師上 訴 人 乙○○訴訟代理人 林文慧律師

林玫卿律師陳韻如律師右當事人間因請求返還股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十七日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重訴字第六九四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於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十四日言詞辯論終結。

茲因尚有調查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九十三年十一月四日上午十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法庭另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 月 五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林 敬 修

法 官 藍 文 祥法 官 劉 勝 吉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 月 五 日

書記官 李 翠 齡

裁判案由:返還股款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04-1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