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重上字第二九三號
上 訴 人 自強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壬○○訴訟代理人 李振燦律師複 代 理人 陳志誠律師被 上訴人 丁○○
丙○○乙○○甲○○庚○○辛○○戊○○己○○右八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曹麗文律師右當事人間因確認抵押權存在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九十四年一月二十五日上午九時五十分在本院第十四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二十二 日
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許 正 順
法 官 陳 邦 豪法 官 魏 麗 娟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二十三 日
書記官 曾 瓊 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