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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93 年重上字第 31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重上字第三一號

上 訴 人 甲○○訴訟代理人 周方慰被上訴人 中寶建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趙大益訴訟代理人 唐達興律師右當事人間確認建物所有權存在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九十四年一月四日上午十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五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一 月 二十三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林 鄉 誠

法 官 王 聖 惠法 官 鄭 威 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十四 日

書記官 吳 瑞 英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04-11-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