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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93 年重上字第 395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重上字第395號上 訴 人 丙○○訴訟代理人 黃德賢律師上 訴 人 乙○○

甲○○丁○○上列三人訴訟代理人 陳麗玢律師被 上訴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柏欣訴訟代理人 梁雅鈴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買賣行為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金(價)額壹仟陸佰壹拾玖萬伍仟元元(新台幣,下同),應徵第二審裁判費貳拾參萬壹仟捌佰肆拾元,除已繳第二審貳拾貳萬玖仟貳佰元外,其餘貳仟陸佰肆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七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3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吳謙仁

法 官 蘇瑞華法 官 魏大喨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李華安

裁判案由:撤銷買賣行為等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05-03-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