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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93 年重上字第 395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重上字第395號上 訴 人 丙○○訴訟代理人 黃德賢律師上 訴 人 乙○○

甲○○丁○○上列三人訴訟代理人 陳麗玢律師被 上訴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柏欣訴訟代理人 梁雅鈴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買賣行為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3年6月21日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度重訴字第139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已於94年3月9日言詞辯論終結。茲以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辯論,言詞辯論期日另訂,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3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吳謙仁

法 官 蘇瑞華法 官 魏大喨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3 月 23 日

書記官 李華安

裁判案由:撤銷買賣行為等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05-03-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