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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93 年重上字第 408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重上字第四0八號

上 訴 人 申○○

酉○P○○乙○○R○○c○○癸○○K○○d○○M○○

D ○B○○j○○○午○○丙○○I○○J○○戌○○宙○○F○○未○○L○○○C○○卯○○宇○○玄○○丑○○寅○○天○○○壬○○A○○f○○N○○辛○○丁○○a○○○g○○e○○T○○k○○巳○○子○○

樓U○○甲○○辰○○G○○W○○h○○b○○庚○○Y○○Z○○O○○○V○○地○○Q○○H○○E○○黃○○己○○X○○S○○i○○共同送達代收人 陳添輝律師被上訴人 亥○○訴訟代理人 林坤賢律師複代理人 林芳苓被上訴人 戊○○當事人間確認權利及防止侵害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補正上訴程序於上訴狀內簽名或蓋章,逾期未補正,駁回其上訴。

理 由按當事人或代理人應於書狀內簽名或蓋章,其以指印代簽名者,應由他人代書姓名,記明其事由並簽名,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七條定有明文。本件上訴人於上訴狀內並未簽名或蓋章,核與前揭規定不符,其起訴即不合程式,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 月 七 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鄭 三 源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 月 七 日

書記官 陳 啟 文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04-1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