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重上字第583號上 訴 人 Ministry .
rces, the.法定代理人 甲○○ ○○○ ○.訴訟代理人 陳長文律師訴訟代理人 李念祖律師訴訟代理人 李家慶律師
林 瑤律師被上訴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庸三訴訟代理人 黃柏夫律師訴訟代理人 陳鵬光律師訴訟代理人 陳志雄律師訴訟代理人 鄭洋一律師上 一 人複 代理人 曾紀穎律師訴訟代理人 王惠光律師上 一 人複 代理人 乙○○複 代理人 丙○○上列當事人間代位請求返還匯款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鄭雅萍
法 官 蘇芹英法 官 徐福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1 日
書記官 黃瑞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