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重上更㈠字第156號上 訴 人 元乙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丙○○訴訟代理人 彭志傑律師視同上訴人 喜騰紙管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乙○○
號被 上 訴人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訴訟代理人 張俊傑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確認法定抵押權不存在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95年3月8日上午11時2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27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林丁寶
法 官 陳博享法 官 蔡芳齡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蔡錦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