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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93 年重勞上字第 8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重勞上字第八號

上 訴 人即被上訴人 甲○○訴訟代理人 朱昭勳律師

楊明勳律師陳正磊律師被上訴人即上 訴 人 廣明光電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百里訴訟代理人 邱天一律師

洪珮琪律師右 一 人複 代理人 陳譓伊律師當事人間給付股票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九十四年一月十一日下午三時五十在本院第十五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十四 日

勞工法庭

審判長法 官 黃 騰 耀

法 官 許 文 章法 官 黃 莉 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十五 日

書記官 秦 仲 芳

裁判案由:給付股票等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04-12-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