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重勞上字第9號上 訴 人 甲○○
之2號上 訴 人 台灣航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義源訴訟代理人 林昇格律師複 代理 人 黃維倫律師複 代理 人 林淑娟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年資結算等事件,兩造對於中華民國93年3月31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度重勞訴字第1號第一審判決各自提起上訴,本院於94年3月1日言詞辯論終結,茲以尚有應行調查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94年4月20日下午3時20分在本院第15法庭為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3 月 15 日
勞工法庭 審判長法 官 黃騰耀
法 官 黃莉雲法 官 許文章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3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明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