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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93 年重勞上字第 9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重勞上字第9號上 訴 人 甲○○

之2號上 訴 人 台灣航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義源訴訟代理人 林昇格律師複 代理 人 黃維倫律師複 代理 人 林淑娟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年資結算等事件,兩造對於中華民國93年3月31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度重勞訴字第1號第一審判決各自提起上訴,本院於94年3月1日言詞辯論終結,茲以尚有應行調查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94年4月20日下午3時20分在本院第15法庭為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3 月 15 日

勞工法庭 審判長法 官 黃騰耀

法 官 黃莉雲法 官 許文章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3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明俐

裁判案由:給付年資結算等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05-03-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