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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93 年重勞上更(二)字第 5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重勞上更㈡字第5號上 訴 人 甲○○訴訟代理人 李保祿律師

鄭錦堂律師被 上訴人 犇亞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即百富勤證券股份有限公

司)法定代理人 乙○○訴訟代理人 顏雅倫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業務獎金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九十四年五月三十日下午四時整在本院第十五法庭另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4 月 26 日

勞工法庭 審判長法 官 黃騰耀

法 官 郭松濤法 官 黃莉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4 月 27 日

書記官 秦仲芳

裁判案由:給付業務獎金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05-04-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