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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93 年重家上字第 12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重家上字第12號上 訴 人 乙○○(Chan,Mei Linde)又稱(Chan,Boon Boon)訴訟代理人 宿文堂律師

黃欣欣律師被 上訴 人 丙○○(Chan,Boon Ho,Perter)

甲○○(Chan, Boon Ning,John)

監獄220898號丁○○(Fung, Yuen Lam)共 同訴訟代理人 陳彥希律師

莊植寧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確認應繼分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94年3月8日上午11時10分在本院第12法庭另行言詞辯論,上訴人應提出王素英、曾文仲、曾文虞、曾文行、曾文珊確認書之中譯本。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2 月 25 日

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沈方維

法 官 陳金圍法 官 湯美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賴淑真

裁判案由:確認應繼分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05-02-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