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重訴更㈠字第18號原 告 中華開發工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即中華開發信託
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訴訟代理人 鄭惠蓉律師
鄭旭廷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附帶民事訴訟事件,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後,原告追加依民法第544條規定請求被告賠償,核其追加之訴訟標的金額新台幣(下同)45,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08,000元,未據原告繳納,茲限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如數逕向本法院補繳,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22 日
民事第九庭 受命法官 楊力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核定部分,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24 日
書記官 劉家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