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金上易字第八號
上 訴 人 甲○○
乙○○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環華證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間清償融資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提出如附件所載內容之上訴狀正本,並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
理 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一條第一項所列各款事項,提出於第一審法院為之。經查,上訴人提出之上訴狀,未依法表明上開事項。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提出上訴狀及繕本,其記載事項詳如附件所示,逾期將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 月 十四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張 劍 男
法 官 彭 昭 芬法 官 陳 駿 璧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 月 十五 日
書記官 黃 愛附件
一、上訴狀應記載「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及上訴理由。
二、上訴理由應具體表明下列各款事項:㈠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㈡關於前款理由之事實及證據(關於事實,應分別記載使上訴聲明有理由之事實、對於他造主張事實之承認與否、抗辯事實及與此等事項相關連之事實;待證事實如有多數證據者,應全部記載之,如係書證,除已提出得引用者外,應先提出影本),並應記載法律關係及法律見解(實務上或學說上)、提供相關資料,以利爭點之整理。
三、前開記載方式請以條列方式分段記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