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上字第236號上 訴 人 甲○○
乙○○共 同訴訟代理人 蔡文彬律師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中央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因確認股東會決議無效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金(價)額,非財產權訴訟部分,第三審應徵收裁判費新台幣 (下同)4,500 元;財產權部分訴訟標的價額為60,000元,第三審應徵收裁判費1,500元,合計應徵收6,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9 日
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許正順
法 官 鍾任賜法 官 張 蘭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10 日
書記官 應瑞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