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上字第240號上 訴 人 誠輝紡織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丙○○訴訟代理人 莊勝榮律師複 代理人 賴瑩真律師訴訟代理人 陳佳瑤律師訴訟代理人 謝宜雯律師上 一 人複 代理人 甲○○被 上訴人 乙○○訴訟代理人 蕭萬龍律師訴訟代理人 丁○○上列當事人間變更負責人名義事件,本院於民國94年10月17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原裁定關於「法官陳昆煇」之記載,應更正為「陳駿璧」。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9 日
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 官 劉靜嫻
法 官 陳駿璧法 官 李錦美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明祖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