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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94 年上字第 322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上字第322號上 訴 人 實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訴訟代理人 張元宵律師複代理人 呂思家律師被上訴人 眾達國際法律事務所(Jones Da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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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嘉珍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給付法律服務費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95年2月14日上午9時15分在本院第15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張耀彩

法 官 林金吾法 官 盧彥如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18 日

書記官 鄭兆璋

裁判案由:給付法律服務費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06-01-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