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上字第337號上 訴 人 林東卿訴訟代理人 邱六郎律師上列當事人與被上訴人林土益等間請求確認管理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價額新台幣(下同)577,749,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856,012元,除已繳納26,002元外,其餘6,830,010元,未據繳納,茲限於收受本裁定正本14日內, 如數逕向本法院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第二審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17 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林敬修
法 官 藍文祥法 官 劉勝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李翠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