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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94 年上字第 337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上字第337號上 訴 人 林東卿訴訟代理人 邱六郎律師被 上訴人 林土益

林政雄林添福林生賢林天保林春發共 同訴訟代理人 詹萬福

趙培培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管理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年1月日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1418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足額第二審裁判費,本院於94年11月17日以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14日內補繳不足額之第二審裁判費,茲查上訴人於94年11月25日收受,至94年12月9日繳費期限屆滿,上訴人仍未繳納裁判費, 有卷附送達證書及裁判費查詢表可憑(見本院卷第192-193頁),是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二、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44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13 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林敬修

法 官 張靜女法 官 劉勝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14 日

書記官 李翠齡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05-12-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