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 94年度上字第681號上 訴 人 丙○○訴訟代理人 甲○○被上訴人 乙○○被上訴人 丁○○
號前列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許進德律師
蘇夏曦律師劉金玫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買賣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4年6月10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2558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於95年4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 實
甲、上訴人方面:
壹、聲明:
一、先位聲明:
(一)、請求廢棄一審原判決。
(二)、請求確認被上訴人乙○○及被上訴人丁○○間所簽○○○
區○○段○○段00000-000地建號,00000-000地建號,00000- 000地建號及00000-000地建號等四間建物買賣契約自始無效或不存在。
(三)、請求確認被上訴人間前述四間建物所有權移轉關係不存在
,並請求塗銷被上訴人乙○○將前述四間建物的所有權於九十二年五月六日移轉給被上訴人丁○○的登記,該登記收件字號為九十二年 (十)中山字一二一八八0號,被上訴人乙○○和被上訴人丁○○應將所有權回復至原來乙○○名下。
二、備位聲明:
(一)、請求廢棄一審原判決。
(二)、請求撤銷被上訴人乙○○及被上訴人丁○○間所簽○○○
區○○段○○段00000-000地建號,00000-000地建號,00000-000地建號及00000-000地建號等四間建物買賣契約,簽約日期為九十二年四月二十三日。
(三)、請求塗銷被上訴人乙○○將前述四間建物的所有權於九十
二年五月六日移轉給被上訴人丁○○的登記,該登記收件字號為九十二年 (十)中山字一二一八八0號,被上訴人丁○○應將所有權回復至原來乙○○名下。
三、一審和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負擔。
貳、陳述:與原判決記載相同者予以引用外,補稱略以:
一、上訴人丙○○對被上訴人乙○○具有至少140萬元以上債權:
(一)、一審判決後,被上訴人乙○○繼續無權占有林士翔名下房
屋,並不當得利收取房租140萬元,且林士翔之監護權歸上訴人的美國裁定 (Docket #FV-00-000000-00,民國90年11月15日下達),業經我國台灣高等法院92年度家抗字第345號於93年1月2日承認確定,故上訴人丙○○對上訴人乙○○有債權存在。
(二)、我國台北地院業於93年度婚字第417號判決林士翔之監護
權歸上訴人,詳本訴民事準備書狀 (四之一)附件三。台北地院93年度婚字第417號判決上訴人丙○○業已提出上訴,將於上訴中追加請求二位兒子扶養費和被竊占分別共有房屋售款32萬多美元 (該屋二分之一所有權在上訴人名下,詳美國臨時禁制令第四頁及美國房屋所有權狀)及上訴人的珠寶等債權 (詳美國臨時禁制令)。
(三)、依民法1088條2項上訴人丙○○對林士翔名下財產有使用、收益權。乙○○則被中止該權利。
(四)、美國離婚認可是被程序問題駁回,請將實質問題列入考慮。
參、證據:除援用原審提出者外,補提美國公證人澄清聲明、被上訴人設定抵押最高限額3千萬元債務建物登記簿謄本、房屋租賃契約影本、丁○○談話錄音譯文。
乙、被上訴人方面:
一、聲明:㈠上訴駁回。㈡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二、陳述:除與原判決記載相同者外,補稱略以:
(一)、對照本件暫時禁制令、最終禁制令,可知美國法院並沒有准許被上訴人乙○○給付上訴人任何金錢。
(二)、在暫時禁制令的第二頁的「救濟」(RELIEF),已註明受
害者需在適當的空格標明 (×),前兩格E代表「你希望現在就從法院得到的緊急救濟」(E=Emergency relief
you want from court now),F代表「你希望在法院最終聽審後能夠得到的救濟」(F=Relief you want after afinal court hearing),最後一格Gr.標明(×)時,則表示法院准許(grant)給予聲請人該項救濟。
(三)、上訴人在暫時禁制令第2頁Part I Relief,僅要求被上訴
人乙○○給付緊急救助金(You must pay emergentmonetary relief to)給被扶養人(Dependents),未及於上訴人,且法院並未准許(第2頁Part I Relief第7點)。
(四)、在暫時禁制令第3頁Part II Relief,除了醫療保險
(medical coverage)得到法院准許外,上訴人請求的損害賠償(compensatory damages),法院並未准許。而且上訴人未於暫時禁制令中請求懲罰性賠償(punitivedamages)、賣屋款二分之一、珠寶(1/2 the moneyfrom the house that was sold.Return pla jewlery)等(第3頁Part II Relief第3點)。
(五)、在最終禁制令第3頁Relief Part II,上訴人只有請求被
扶養人的醫療保險,未及於上訴人,且法院最終並未准許。因此,在醫療保險部分,最終禁制令理應已取代暫時禁制令,被上訴人乙○○無須負擔上訴人或被扶養人的醫療保險。
(六)、另外,上訴人只有請求被上訴人乙○○給付懲罰性賠償及其他賠償,法院亦均未准許。
三、證據:除援用原審提出者外,補提國立台灣大學法律暨社會科學院圖書分館Westlaw International網頁所查得
New Jersey Statutes Annotated中關於家庭暴力之規定、本院94年重上字第59號判決。
理 由
一、上訴人起訴主張: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原為夫妻,並居住美國十年,均為美國公民,被上訴人乙○○在美因家庭暴力,經美國紐澤西州高等法院衡平處家庭部家暴防治中心於民國90年11月15日所為之暫時保護令 (restraining order或稱禁制令)及同年11月29日所為之最終之保護令明令被告乙○○應負扶養之責及不得動用共有款項。是依美國保護令,上訴人對被上訴人乙○○存在債權,另上訴人前於美國紐澤西州中性郡地方法院訴請離婚,經該法院於91年9月30日判決離婚在案,上訴人並據之依民事訴訟法第402條及強制執行法第4條之1規定,向原法院訴請宣示許可強制執行,業經原法院於92年3月28日判決認可在案,詎被上訴人乙○○於原法院認可美國離婚判決後,旋於同年4月23日將其所有,坐落台北市○○路252之1號四樓層建物(下稱系爭建物)以新台幣(下同)8,000,000元出賣予被上訴人丁○○,而丁○○係被上訴人乙○○童年玩伴即訴外人李金來之配偶。
而李金來已知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之離婚訴訟。是其間以顯不合理之低價出售予被上訴人丁○○,顯係通謀虛偽意思表示,爰㈠先位依民法第87條規定,訴請確認被上訴人間買賣契約自始無效或不存在;如認被上訴人間非通謀虛偽意思表示,則㈡備位依民法第244條第2項規定,訴請撤銷被上訴人間就系爭建物之買賣行為,併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語。先位聲明:請求確認系爭建物買賣契約自始無效或不存在。備位聲明:請求撤銷被上訴人於92年4月23日系爭建物之買賣契約;併請求塗銷系爭建物92年5月6日之所有權移轉登記,被上訴人丁○○應將所有權回復至被上訴人乙○○。
二、被上訴人則以:上訴人所憑92年度家訴字第53號請求宣示許可強制執行事件之民事判決,業於93年7月13日經台灣高等法院92年度重家上字第7號判決宣示廢棄,並駁回上訴人請求,是上訴人主張撤銷或確認被上訴人間債權關係之依據顯已乏所據,另美國紐澤西州高等法院衡平處家庭部家暴防治中心於民國90年11月15日所為之暫時保護令(TemporaryRestraining Order)及同年11月29日所為之最終之保護令(Final Restraining Order),均未命令被上訴人乙○○應給付上訴人任何金錢,且該最終保護令之效力僅持續到「Superior Court, Chancery Division,Family Part.」作成另一個命令前。而上訴人嗣向上開法院提起民事離婚等訴訟,上開最終保護令亦已失其效力,上訴人謂其對被上訴人乙○○保有債權云云,顯非事實。至被上訴人乙○○與其子間之扶養關係,則與上訴人無涉。上訴人在美申請保護令獲准後,以同一內容訴請離婚。惟美國法院之離婚判決,因未經合法送達被上訴人乙○○,業經台灣高等法院駁回其聲請執行之請求,上訴人今以保護令作為對被上訴人乙○○有債權之依據,顯無理由。從而,上訴人先位主張,因其對於被上訴人乙○○既無債權存在,則被上訴人間是否存有債務,即與上訴人無涉,是其訴請確認被上訴人間買賣契約自始無效或不存在云云,自無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應逕為駁回。況上訴人以臆測之詞,遽謂被上訴人間買賣為虛偽云云,亦經被上訴人否認在卷,惟上訴人迄未能舉證以實其說,亦無理由。至上訴人備位主張部分,因被上訴人乙○○既非上訴人之債務人,上訴人依民法第244條規定,行使撤銷權,即乏所據等語置辯。原審駁回上訴人之請求,上訴人不服提起上訴。
三、上訴人主張: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原為夫妻,並居住美國十年,均為美國公民,上訴人以被上訴人乙○○實施家庭暴力,向美國紐澤西州高等法院衡平處家庭部家暴防治中心申請保護令,迭於90年11月15日核准暫時保護令(Temporary Restraining Order)、同年11月29日核准最終之保護令(Final Restraining Order)等情,有其提出之紐澤西州高等法院衡平處家庭部家暴防治中心之暫時保護令、最終之保護令暨中文譯文節本(原審原證10)等情,復為被上訴人所不爭,惟被上訴人以前詞置辯,是本件首應審究者,厥為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是否存有債權關係?玆析述如下:
㈠查上訴人以被上訴人乙○○實施家庭暴力,向美國紐澤西
州高等法院衡平處家庭部家暴防治中心申請保護令獲准後,以同一事由,向該法院(即Superior Court of NewJersy Chancery Division Middlesex County)訴請離婚,並於91年9月30日判決離婚確定在案(Docket no.Fm-00-0000-0 0F),上訴人並依民事訴訟法第402條及強制執行法第4條之1規定,向法院訴請宣示許可強制執行,,惟經本院以前揭美國判決係一造辯論,且該事件開始之訴訟通知,非依中華民國法律上之協助送達,不符我國民事訴訟法第402條第2款但書規定,而廢棄原法院許可之判決,並駁回上訴人之請求。此有台灣台北地方法院92年度家訴字第53號民事判決書及本院92年度重家上字第7號民事判決書影本在卷足稽 (原審卷第7、51頁),本院上開廢棄一審判決、駁回上訴人請求宣示許可強制執行之判決,已於93年8月9日確定,亦有判決確定證明書可稽 (原審卷第80頁)並為兩造所不爭;該美國離婚判決所命被上訴人乙○○因離婚所應為之給付,自不能作為上訴人對被上訴人乙○○有債權之證明。
㈡上訴人另主張依美國紐澤西州高等法院衡平處家庭部
Middlesex郡家暴防治中心於90年11月15日所發之暫時保護令、90年11月29日所發之最終保護令,均承認其對被上訴人有債權存在,其得據以為本件之請求云云。查前開二紙保護令雖經原審91年度家聲字第354號民事裁定承認,並經本院92年家抗字第354號裁定駁回乙○○之抗告確定,有該裁定、確定證明書附卷足稽(原審卷第66-67頁)。惟該暫時保護令第二頁第三行就保護令使用符號之說明(Instructions),已有:Mark appropriate boxes (X):
E=Emergency relief you want from court now;F=Relief you want after a final court hearing 之記載〔填入適當空格 (X):E=妳現在需要法院緊急救援;F=法庭判決後才需要救援(原審卷第69頁)〕,意即E、F項下之空格打 (X),乃保護令聲請人即上訴人向法院聲請事項,前者具緊急性,請求法院直接核發,後者不具緊急性,請求法院審理後核發;至於法院全部核准,則在
Gr.(Granded)項下打 (X),部分核准,僅在E或F項下打
(X)並劃圈以示區別。㈢而依該暫時保護令第二部分救濟(PARTⅡRELIEF)所載:
「1/2 THE MONEY FROM THE HOUSE THAT WAS SOLD,RETURN PLA JEWLERY」〔住宅賣售所得的1/2,返還珠寶(原審卷第70頁),法院僅在F項下之 (X)打圈,即認尚有審理之必要,並未當下核發該部分之保護令;雖該暫時保護令註解欄以手寫記載: 「被告不可移動或處置、出售、移轉、花費任何來自售屋的錢$287780元(美金)和所寄存的$35000元 (美金),被告不可取回名下帳戶任何基金或小孩名下紐約銀行裏的錢」 (Def shall not move ordispose of, sell, transfer, spend or alrenate any
of the proceeds from the sale of the marital home..$287780 from closing and $35000 from the deposit.
Def shall not with draw any funds from any account
in hes name, or the children's name at Bank of NewYork.)(原審卷第71頁;譯文原審卷100頁),該註解亦僅限制被上訴人乙○○處分金錢,非命乙○○為金錢之給付,上訴人主張該暫時保護令已承認其對乙○○之債權存在云云,已嫌無據。況依該暫時保護令第二部分救濟欄(PART II RELIEF)末記載「THIS ORDER SHALL REMAIN INEFFECT UNTIL FURTHER ACTION OF THE COURT」,應解為「本命令至本院進一步處分時失其效力」 (理由詳次段);通知出庭欄(NOTICE TO APPEAR)記載:「Both victim
and defendant are ordered to appear for a finalhearing(date)11/29/ 2001‧‧‧」(包括受害者和被告命於90年11月29日出庭作最終聽證),且「This temporaryrestraining order shall remain in effect until suchtime as the following conditions have beensatisfied(describe) until further order of thecourt. Upon satisfaction of the above-notedconditions notify the Court immediately so that afinal hearing date may be set.」(此暫時保護令效力將繼續存在,直到法院進一步命令。在滿足上述條件下立即通知法院,以便改定最終聽證庭日期)(原審卷第71頁),美國紐澤西州高等法院衡平處家庭部於90年11月29日聽證後,已為最終保護令(Final restraining order)之核發,其中並無承認上開債權之記載(原審卷㈡第87-90頁),則不僅該暫時保護令已因而失效,上訴人聲請之定財產關係部分,亦確定未獲承認或准許。此外,上訴人雖另提出美國紐澤西州高等法院衡平處家庭部於當日聽證後,於90年12月10日對乙○○所發之通緝令,並以該通緝令註明:「Conditions of release are as follows:
payment of $320,000 to Hsiu-Chen Lin」(釋放條件將32萬元歸還林秀貞)(原審卷第118、119頁),主張乙○○應返還32萬予上訴人,惟該註記僅為乙○○於美國如因通緝遭逮捕之釋放條件,尚不足認上訴人對乙○○有此債權存在。
㈣上訴人雖主張紐澤西州法院之暫時保護令不因最終保護令
之核發而失效云云;惟為被上訴人所否認。查該暫時保護令第4頁記載「THIS ORDER SHALL REMAIN IN EFFECTUNTIL FUTHER ACTION OF THE COURT」, 其下通知出庭欄(NOTICE TO APPEAR)另記載「This temporaryrestraining order shall remain in effect untilsuch time as the following conditions have beensatisfied(describe) until further order of thecourt. Upon satisfaction of the above-notedconditions notify the Court immediately so that afinal hearing date may be set.」其中「untilfurther order of the court」係手寫文字(原審卷第71頁),上訴人主張前段之ACTION OF THE COURT乃起訴之意,然查action固有訴訟之意,惟其係從當事人立場言,如將對某人提起訴訟 (bring an action against…),就法院而言,乃受理訴訟之審判機關,本不告不理之原則,自無就當事人間之爭執起訴可言;除非法院之權益受侵害,而對加害人起訴,此時法院乃立於一般當事人之地位,而非審判機關,故此之ACTION OF THE COURT應指法院之處分。故保護令第4頁記載「THIS ORDER SHALL REMAIN
IN EFFECT UNTIL FUTHER ACTION OF THE COURT」, 應係「本命令至本院進一步處分時失其效力」;次查被上訴人自美國Westlaw International網站查得之紐澤西州1991年家庭暴力防治法(Prevention of Domestic Violance
Act of 1991),其NJ ST 2C:25-28 m.規定"A temporaryrestraining order shall remain in effect untilfurther action by the court."(本院卷第159頁背面),與上開保護令上之記載相似(保護令記action of thecourt,條文規定為action by the court),亦應解為「本命令至本院進一步處分時失其效力。至暫時保護令NOTICE TO APPEAR欄另記載「This temporaryrestraining order shall remain in effect untilsuch time as the following conditions have beensatisfied(describe) until further order of thecourt. Upon satisfaction of the above-notedconditions notify the Court immediately so that afinal hearing date may be set.」意為「此暫時保護令將繼續存在效力,直到法院進一步命令;在滿足上述條件下立即通知法院,以便改定最終聽證庭日期」,而命令(order)為法院處分之一種,故上開暫時保護令存續期間之記載,與該紐澤西州之法律規定並無違背;法院就同一家庭暴力事件核發暫時保護令後,再發最終保護令,該最終保護令自是暫時保護令之進一步處分,故依上開紐澤西州法律規定。暫時保護令因最終保護令之核發而失效。上訴人自不能執已失效之暫時保護令記載內容,主張其對被上訴人乙○○有債權存在。
㈤而最終保護令部分,載明系爭保護令是依據上訴人之陳述
,及前揭11月15日之暫時保護令作成(詳見該保護令第1頁);被上訴人乙○○是否必須支付上訴人或被扶養人緊急救助現金部分,上訴人並未請求,是美國法院就此即未審酌(詳見該命令第1頁倒數第4項請求,原審卷第114頁)。
關於被上訴人乙○○是否應提供上訴人與被扶養人財務補償或損害賠償乃至於醫療保險給付之部分,美國法院全部未准許(詳見該保護令第3頁第2部分第5項以下,原審卷第116頁)。從而,依上訴人所稱之前開暫時保護令及最終保護令均未命令被上訴人乙○○應給付上訴人任何金錢,且在暫時保護令中命令被上訴人提供醫療保險給付之部分,亦已由美國法院變更其命令,是上訴人以此保護令,主張其對被上訴人有債權存在云云,容有誤解。
㈥上訴人所提紐澤西州公證人之聲明 (本院卷第114、115頁)
,並未說明暫時保護令於最終保護令核發後是否有效,不能影響本院上開認定。
㈦上訴人另主張依美國法院離婚判決及我國法院判決,伊為
林士翔之監護人,被上訴人乙○○無權占用林士翔名下房屋,將之出租,獲有不當得利140萬元以上云云;惟查美國法院離婚判決未經我國法院認可,已如前述,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在我國之離婚訴訟,上訴人自陳其已就一審判決提起上訴(見上訴人95.4.18言詞辯論意旨狀),該離婚判決顯然尚未確定,不能認上訴人已依我國法律合法取得單獨對伊與乙○○所生子林士翔之監護權,而排除被上訴人乙○○民法第1088條對子女特有財產之管理權,其此一主張亦不能認其對被上訴人乙○○有債權存在,是被上訴人抗辯上訴人對被上訴人乙○○並無債權乙節,應為可採。
四、綜上,上訴人主張對被上訴人乙○○存有債權云云,並無可採,已如前述,則按「法律關係之存否雖不明確,而原告在私法上之地位並不因此而有受侵害之危險者,不得謂原告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最高法院29年上字第473號判例意旨參照)。是上訴人對於被上訴人乙○○既無債權存在,則被上訴人間買賣契約是否存在、有效,上訴人在私法上之地位,並不因此而有受侵害之危險至明,則揆諸前開說明,上訴人先位依民法第87條規定,訴請確認被上訴人間買賣契約自始無效或不存在云云,即欠缺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而應予駁回。
五、末按「債務人所為之有償行為,於行為時明知有損害於債權人之權利者,以受益人於受益時亦知其情事者為限,債權人得聲請法院撤銷之。」、「債權人依(民法第244條)第1項或第2項之規定聲請法院撤銷時,得並聲請命受益人或轉得人回復原狀。但轉得人於轉得時不知有撤銷原因者,不在此限。」民法第244條第2、4項固定有明文。惟查,上訴人並非被上訴人之債權人已如前述,則上訴人備位依據民法第244條第2項規定,訴請撤銷被上訴人間就系爭建物之買賣行為,併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云云,即為無理由。
六、綜上所述,上訴人主張其對被上訴人乙○○有債權存在,為不足採,被上訴人抗辯尚屬可信。是則上訴人先位聲明主張依民法第87條規定,請求確認被上訴人間之買賣契約無效或不存在,被上訴人間之不動產移轉登記應予塗銷;備位聲明主張依民法第244條第2項規定,請求撤銷被上訴人間就系爭建物之買賣行為,併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均為無理由,不應准許。原審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並無不合。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七、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或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經本院斟酌後,認為均不足以影響判決之結果,自無逐一詳予論駁之必要,併此敘明。
八、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2 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吳景源
法 官 鄭威莉法 官 滕允潔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上訴時應提出委任律師或具有律師資格之人之委任狀;委任有律師資格者,另應附具律師資格證書及釋明委任人與受任人有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一第一項但書或第二項(詳附註)所定關係之釋明文書影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3 日
書記官 林麗觀附註:
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六十六條之一(第一項、第二項):
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但上訴人或其他法定代理人具有律師資格者,不在此限。
上訴人之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上訴人為法人、中央或地方機關時,其所屬專任人員具有律師資格並經法院認為適當者,亦得為第三審訴訟代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