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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94 年上字第 834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上字第834號上 訴 人 甲○○

指定送達代收人乙○○被 上 訴人 龍安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丙○○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四月十一日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按提起民事第三審上訴,應於上訴狀內表明上訴理由,其上訴狀內未表明上訴理由者,上訴人應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提出理由書於原第二審判法院;未提出者,法院毋庸命其補正,由原第二審法院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71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本件上訴人於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五月八日提起第三審上訴,未於上訴狀內表明上訴理由,迄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其上訴顯難認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71條第1項後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6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林鄉誠

法 官 梁玉芬法 官 楊豐卿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7 日

書記官 殷丹妮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06-06-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