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上字第877號上 訴 人 戊○○訴訟代理人 陳君慧律師
邱雅文律師張盈盈律師被 上訴人 壬○○
甲○○己○○辛○○丙○○庚○○上六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乙○○被 上訴人 三盟大廈管理委員會兼上 一人法定代理人 丁○○訴訟代理人 王敬堯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確認管理委員會不存在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96年4月24日上午10時50分許在本院第11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2 日
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鄭雅萍
法 官 蘇芹英法 官 薛中興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2 日
書記官 黃瑞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