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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94 年上易字第 268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上易字第268號上 訴 人 甲○○○訴訟代理人 陳行一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等間因遷讓房屋事件,上訴人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於中華民國94年1月10日所為93年度訴字第878號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核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4,107,338元,應分別徵第一審裁判費 41,689元及第二審裁判費62,533元,共計 104,222元,上訴人除先於第一審繳交部分裁判費2,100元,復於第二審繳交部分裁判費3,150元外,尚餘98,972元,未據繳納,茲限於收受本裁定正本 7日內,如數向本法院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6 月 28 日

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沈方維

法 官 湯美玉法 官 陳金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費用額部分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其餘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章大富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05-06-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