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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94 年上易字第 375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上易字第375號上 訴 人 甲○○

丙○○被 上訴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法定代理人 己○○訴訟代理人 乙○○

丁○○戊○○上列當事人間因償還犯罪被害補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於台灣板橋地方法院92年度易字第1115號過失致死案件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上訴人向上訴人請求償還犯罪被害人補償金訴訟之裁判,係以上訴人是否確為台灣板橋地方法院92年度易字第1115號過失致死案件之犯罪行為人為前提,且兩造均請求待上開刑事訴訟判決確定後,再進行本件審理,並同意以該刑事判決認定之事實作為本件判決認定事實之基礎,本院因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24 日

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阮富枝

法 官 陳財旺法 官 吳麗惠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兩造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 陶美玲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07-04-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