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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94 年上易字第 618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上易字第618號上 訴 人 辛○○訴訟代理人 張冀明律師

劉鳳羽律師被上訴人 甲○○

丁○○己○○乙○○前列四人訴訟代理人 游啟璋律師被上訴人 丙○○訴訟代理人 谷湘儀律師複代理人 詹儒樺律師被上訴人 太平洋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庚○○法定代理人 戊○○訴訟代理人 洪珮琪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董事會決議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其第4項上訴聲明:「請求確認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太平洋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間之董事長、總經理及原判決附表所示之太平洋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轉投資之子公司之法人代表委任關係存在。」係屬財產權訴訟,上訴人未陳報訴訟標的之價額,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十四日內,查報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或上訴人就訴訟標的可受利益之客觀價額,俾為核定其訴訟標的價額之依據,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張耀彩

法 官 林金吾法 官 盧彥如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11 日

書記官 鄭兆璋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06-05-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