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高等法院 94 年保險上字第 38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保險上字第38號上 訴 人 尚瑒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乙○○上 訴 人 丁○○

戊○○丙○○甲○○上 六 人訴訟代理人 毛英富律師被 上訴人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庚○○訴訟代理人 賴盛星律師複 代理人 程才芳律師

劉淑琴律師被 上訴人 己○○訴訟代理人 顧定軒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借貸關係不存在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96年10月22日下午4時5分在本院第11法庭另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5 日

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鄭雅萍

法 官 蘇芹英法 官 薛中興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 黃瑞芬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07-1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