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保險上字第38號上 訴 人 尚瑒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乙○○上 訴 人 丁○○
戊○○丙○○甲○○上 六 人訴訟代理人 毛英富律師被 上訴人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庚○○訴訟代理人 賴盛星律師複 代理人 程才芳律師
劉淑琴律師被 上訴人 己○○訴訟代理人 顧定軒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借貸關係不存在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96年10月22日下午4時5分在本院第11法庭另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5 日
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鄭雅萍
法 官 蘇芹英法 官 薛中興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 黃瑞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