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保險上字第38號上 訴 人 尚瑒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兼 法 定代 理 人 乙○○上 訴 人 丁○○
戊○○丙○○甲○○共 同訴訟代理人 毛英富律師複 代 理人 顏靖月律師被 上 訴人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庚○○訴訟代理人 賴盛星律師複 代 理人 程才芳律師
劉淑琴律師被上 訴 人 己○○訴訟代理人 顧定軒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確認借貸關係不存在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98年4月15日下午3時30分在本院第10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恩山
法 官 陳雅玲法 官 黃國忠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明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