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再字第53號再 審原 告 甲○○抗告人因與相對人龍星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轉讓債權無效事件提起再審之訴,對於中華民國94年9月26日本院94年度再字第 53號裁定提起抗告,未依法繳納裁判費 (新臺幣壹仟元) ,茲限抗告人於送達本裁定正本翌日起5日以內,如數逕向本院繳納,逾期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林丁寶
法 官 陳博享法 官 高鳳仙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2 日
書記官 黃慶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