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再易字第128號再審原告 甲○○
號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吳宗翰等間履行契約再審事件,其訴訟標的金額為1,333,870元(新台幣,下同),應徵裁判費21,399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5日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逾限即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19 日
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 官 張宗權
法 官 蕭艿菁法 官 陳忠行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20 日
書記官 明祖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