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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94 年再易字第 66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再易字第66號

再 審 原 告 乙○○上列再審原告因與再審被告甲○○間交付股票事件,不服本院93年度上易字第1118號判決,於民國94年5月27日提起再審之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核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000,000元,應徵裁判費16,3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7日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逾期即以不合法,駁回其再審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6 月 17 日

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沈方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6 月 17 日

書記官 賴淑真

裁判案由:交付股票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05-06-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