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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94 年再易字第 82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再易字第82號再審 原告 丙○○再審 被告 基隆市政府法定代理人 戊○○當事人間搬遷補助費等事件,再審原告對於中華民國94年6月7日本院94年度上易字第 141號第二審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再審之訴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再審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再審之訴,乃對於確定判決有不服之當事人,求權利保護之方法。因此,再審之訴之對象必為原確定判決之當事人,始得對之提起再審之訴。查本件再審原告係對於本院94年度上易字第 141號第二審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而該確定判決之一造當事人為再審原告,另一造當事人為基隆市稅捐稽徵處、甲○○、丁○○、乙○○等 4人,並不包括基隆市政府等情,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確定判決全卷核閱無訛,且有該確定判決書在卷可稽。揆諸上開說明,再審原告以非確定判決當事人之基隆市政府為再審被告而提起本件再審之訴,顯難認為合法。

二、據上論結,本件再審之訴為不合法,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11 日

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阮富枝

法 官 陳財旺法 官 吳麗惠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12 日

書記官 陶美玲

裁判案由:搬遷補助費等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06-04-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