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重上字第115號上 訴 人 甲○○
乙○○(即邱冠魁)丁○○上 一 人訴訟代理人 張振興律師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莊秀銘律師
甘義平律師蕭俊龍律師被 上 訴人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丙○○訴訟代理人 葉大殷律師
劉志鵬律師陳秋華律師複 代 理人 湯詠瑜律師
張勝傑律師王雪娟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確認合資關係存在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95年9月11日下午4時在本院第三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1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林丁寶
法 官 陳博享法 官 蔡芳齡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蔡錦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