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重上字第190號上 訴 人 地○○○
申○○天○○亥○○戌○○巳○○未○○午○○宇○○黃○○○A○○甲○○丙○○己○○戊○○酉○○玄○○宙○○壬○○辰○○庚○○乙○○卯○○丁○○癸○○子○○丑○○寅○○共 同訴訟代理人 毛國樑律師複 代 理人 馬在勤律師被 上 訴人 台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法定代理人 辛○○訴訟代理人 周幸樺律師複 代 理人 王宏濱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返還無權佔有房屋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十日在本院第七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17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林鄉誠
法 官 梁玉芬法 官 楊豐卿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殷丹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