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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94 年重上字第 190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重上字第190號上 訴 人 地○○○

申○○天○○亥○○戌○○巳○○未○○午○○宇○○黃○○○A○○甲○○丙○○己○○戊○○酉○○玄○○宙○○壬○○辰○○庚○○乙○○卯○○丁○○癸○○子○○丑○○寅○○共 同訴訟代理人 毛國樑律師複 代 理人 馬在勤律師被 上 訴人 台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法定代理人 辛○○訴訟代理人 周幸樺律師複 代 理人 王宏濱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返還無權佔有房屋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十日在本院第七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17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林鄉誠

法 官 梁玉芬法 官 楊豐卿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殷丹妮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05-1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