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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94 年重上字第 190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重上字第190號上 訴 人 地○○○

申○○天○○亥○○戌○○巳○○未○○午○○宇○○黃○○○A○○甲○○丙○○己○○戊○○酉○○玄○○宙○○陳麗蓉辰○○庚○○乙○○卯○○丁○○癸○○子○○丑○○寅○○共 同訴訟代理人 毛國樑律師複 代 理人 馬在勤律師被 上 訴人 台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法定代理人 辛○○訴訟代理人 周幸樺律師複 代理人 王宏濱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無權占有房屋等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五年一月十七日所為之第二審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 文本件判決主文、事實及理由欄內關於「上訴人壬○○」部分之記載,均應更正為「上訴人陳麗蓉」。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院前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20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林鄉誠

法 官 彭昭芬法 官 楊豐卿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殷丹妮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0-01-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