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重上字第301號上 訴 人 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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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7R○○V○○M○○K○○共 同兼訴訟代理 連銀山律師被 上訴人 中泰賓館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地○○訴訟代理人 劉宗欣律師訴訟代理人 盧柏岑律師訴訟代理人 趙儷玲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返還入會費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94年12月21日上午10時45分在本院第13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24 日
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 官 劉靜嫻
法 官 陳駿璧法 官 李錦美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24 日
書記官 明祖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