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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94 年重上字第 346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四年度重上字第三四六號上 訴 人 戊○○

甲○○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蘇家宏律師上二人共同複 代理人 朱芳君律師上 訴 人 丁○○

乙○○前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丙○○間因確認所有權移轉登記請求權等事件,上訴人提起本件上訴,上訴人戊○○、甲○○、乙○○並聲請訴訟救助,經本院九十四年度聲字第二○九號裁定駁回聲請,聲請人提起抗告,最高法院九十五年度台抗字第一六四號裁定駁回抗告確定在案,核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貳仟陸佰陸拾萬零玖仟零玖拾貳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參拾陸萬玖仟貳佰伍拾貳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七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5 日

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昆煇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5 日

書記官 李佳樺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06-1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