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重上字第375號上 訴 人 台北市政府交通局法定代理人 甲○○訴訟代理人 鄭文玲律師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唐榮鐵工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價款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金(價)額6,743,120元(新台幣,下同),第三審應徵裁判費101,73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23 日
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許正順
法 官 鍾任賜法 官 張 蘭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殷丹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