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高等法院 94 年重上字第 435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重上字第435號上 訴 人 甲○○訴訟代理人 吳榮達律師上 訴 人 九泰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丙○○上 訴 人 乙○○

丁○○被 上訴人 九樁機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丁○○上列四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王耀星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返還無權佔有房屋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3月1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原本、正本中當事人欄關於被上訴人「九椿機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九樁機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12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林丁寶

法 官 高鳳仙法 官 陳博享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12 日

書記官 鄭靜如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06-05-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