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重上字第448號上 訴 人 乙○○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因給付土地徵收補償費事件,上訴人不服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金額新台幣(下同)7,575萬8,65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1萬8,03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4條第1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15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7 日
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 官 鄭三源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 陳樂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