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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94 年重上字第 480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四年度重上字第四八○號附帶上訴人 羅莎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乙○○訴訟代理人 林辰彥律師複 代理人 施裕琛律師

陳家慶律師前列附帶上訴人與上訴人宏野有限公司及附帶被上訴人甲○○間請求塗銷商標權移轉登記事件,附帶上訴人就原審駁回其請求確認宏野有限公司及甲○○間如附表所示之質權關係不存在,並以該質權為原因之設定登記應予塗銷部分提起附帶上訴,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六前段規定:「因債權之擔保涉訟,以所擔保之債權額為準」,而上開質權所擔保之債權額為六千萬元,有商標註冊簿影本足憑,核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六千萬元,應徵裁判費八十一萬元,未據附帶上訴人繳納,茲限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七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期即認附帶上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五 年 四 月 十一 日

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 官 陳昆煇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11 日

書記官 李佳樺附表:

┌──┬────────┬────┬────┐│編號│商 標 名 稱 │正審定號│審定號 │├──┼────────┼────┼────┤│ 1 │ 羅莎及圖ROSA │00000000│00000000│├──┼────────┼────┼────┤│ 2 │ 道 地 │00000000│00000000│├──┼────────┼────┼────┤│ 3 │ ROSA及圖(彩色) │00000000│ 719734 │├──┼────────┼────┼────┤│ 4 │ 羅莎ROSA │00000000│ 711853 │└──┴────────┴────┴────┘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06-04-11